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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生猪产能调控实施方案(暂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年09月23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农牧)、畜牧兽医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
为贯彻落实《农业农村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商务部、银保监会关于促进生猪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农牧发〔2021〕24号),我部制定了《生猪产能调控实施方案(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组织落实。
农业农村部
2021年9月19日
生猪产能调控实施方案(暂行)
为贯彻落实《农业农村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商务部、银保监会关于促进生猪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农牧发〔2021〕24号),更好发挥政策调控的保障作用,稳固基础生产能力,有效防止生猪产能大幅波动,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出台背景
近几轮“猪周期”波动表明,做好生猪稳产保供工作,必须以稳固的基础产能作为支撑。能繁母猪是生猪生产的基础和市场供应的“总开关”,只要能繁母猪存栏量变动保持在合理区间,仔猪生产就有保障,生猪市场供应和猪肉价格就能保持相对稳定。2009年以来,我国生猪生产和猪肉市场供应共发生4次较大波动(平均3年一次),价格大幅上涨的起因均为前期能繁母猪存栏量下降到正常水平的95%以下。因此,从生产环节着手,建立以稳定能繁母猪存栏量为目标的生猪产能调控机制,划定产能保障底线,完善和强化调控政策措施,对于有效应对生猪市场波动日益复杂的新挑战、防止生产大起大落,十分必要。
二、总体要求
以能繁母猪存栏量变化率为核心调控指标,坚持预警为主、调控兜底、及时介入、精准施策的原则,落实生猪稳产保供省负总责和“菜篮子”市长负责制,逐级压实责任,细化“三抓两保”(抓产销大省、养殖大县、养殖大场,保能繁母猪存栏量底线、保规模猪场数量底线)任务,分级建立生猪产能调控基地,构建上下联动、响应及时的生猪生产逆周期调控机制,促进生猪产业持续健康发展,不断提升猪肉供应安全保障能力。
三、调控能繁母猪存栏量
(一)确定能繁母猪保有量
“十四五”期间,以正常年份全国猪肉产量在5500万吨时的生产数据为参照,设定能繁母猪存栏量调控目标,即能繁母猪正常保有量稳定在4100万头左右,最低保有量不低于3700万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简称“各省份”)能繁母猪保有量的确定方式:以《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2020—2021年生猪稳产保供任务目标的通知》(农牧发〔2020〕11号)中各省份2021年生猪存栏目标的10%为基础,结合各地生产实际,确定能繁母猪正常保有量;以能繁母猪正常保有量的90%为标准,确定最低保有量(见附件1)。各省份能繁母猪月度存栏量以国家统计局季度数据为基数,根据农业农村部监测数据测算得出。
(二)保持能繁母猪合理存栏水平
按照生猪产能调控要求,将能繁母猪存栏量变动划分为绿色、黄色和红色3个区域,采取相应的调控措施。
1.绿色区域:产能正常波动。能繁母猪月度存栏量处于正常保有量的95%—105%区间(含95%和105%两个临界值)。以市场调节为主,不需要启动调控措施。保持监测预警工作常态化,定期发布监测动态信息。
2.黄色区域:产能大幅波动。能繁母猪月度存栏量处于正常保有量的90%—95%和105%—110%区间(含90%和110%两个临界值)。启动相应调控措施,与市场调节共同作用,促使能繁母猪存栏量回归到正常区间。
情形一:能繁母猪存栏量大幅减少。能繁母猪月度存栏量处于正常保有量的90%—95%区间(含90%的临界值)时:一是加强监测预警。强化能繁母猪存栏量监测调度,及时发布监测动态信息,引导市场预期,增加能繁母猪饲养。二是启动增加产能调节机制。由省、市、县人民政府引导和督促生猪产能调控基地减缓淘汰能繁母猪,增加补栏,稳定和增加产能。三是向产能降幅较大的地方人民政府发预警函。农业农村部视情况向能繁母猪存栏量降幅较大的省级人民政府发预警函,要求及时采取必要应对措施,使能繁母猪存栏量增加至合理水平。省级和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可建立相应的预警机制。
情形二:能繁母猪存栏量大幅增加。能繁母猪月度存栏量处于正常保有量的105%—110%区间(含110%的临界值)时:一是加强监测预警。强化能繁母猪存栏量监测调度,及时发布监测动态信息,引导市场预期,适度减少能繁母猪存栏量。二是启动减少产能调节机制。由省、市、县人民政府引导和督促生猪产能调控基地采取延迟能繁母猪补栏、加快淘汰低产母猪等措施,压减生猪产能,使其下降至合理水平。
3.红色区域:产能过度波动。能繁母猪存栏量低于正常存栏量的90%或高于正常存栏量的110%。强化相关调控措施,促使能繁母猪存栏量回归到正常存栏水平。
情形一:能繁母猪存栏量过度减少。能繁母猪存栏量低于正常存栏量的90%(最低保有量)时:加强增加产能引导,农业农村部向能繁母猪存栏量低于最低保有量且未采取调控措施或调控不力的省级人民政府发预警函,督促进一步采取补贴、信贷、贴息等政策措施,遏制产能下滑势头,恢复和增加能繁母猪饲养。
情形二:能繁母猪存栏量过度增加。能繁母猪月度存栏量高于正常保有量的110%时:加强压减产能引导,加快淘汰低产能繁母猪。
(三)其他异常情况调控
能繁母猪存栏量在正常保有量的合理区间波动,但种猪生产供应、新生仔猪数量或生猪存栏量出现异常减少等情况时,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及时研究并采取相关措施,必要时可制定临时性政策措施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十四五”期间,国家生猪核心育种场种猪核心群保有量保持在15万头以上,最低保有量不低于12万头。当核心群保有量处于12万—13.5万头(含临界值)时,特别是低于12万头时,及时采取应对措施,加强政策支持,使核心群存栏量尽快回归到合理水平。
四、调控生猪规模养殖产能
(一)确定规模猪场(户)保有量
农业农村部对全国现有年出栏500头以上的规模猪场(户)进行全数备案,根据2021年6月全国生猪规模养殖场监测系统备案规模猪场(户)数量,结合生猪规模养殖发展趋势,确定全国及各省份规模猪场(户)保有量(见附件1)。各地要保持规模猪场(户)数量总体稳定,不得违法拆除,确需拆除的,要安排养殖用地支持其异地重建,并给予合理经济补偿。规模猪场(户)自愿退出的,各地要根据减少的能繁母猪产能情况,新建或改扩建相应产能的规模猪场,确保生猪产能总体稳定。
(二)分级建立产能调控基地
依托全国生猪规模养殖场监测系统,对各地规模猪场(户)数量进行动态监测,重点监测其生产经营变化情况。对年设计出栏1万头以上的规模猪场和国家生猪核心育种场,按照猪场自愿加入并配合开展产能调控的原则,建立国家级生猪产能调控基地,由省级农业农村部门于2022年2月底前组织完成挂牌工作,此后每年2月底前完成上一年度新增基地挂牌和退出基地摘牌(基地标牌式样及授牌条件见附件2)。各地可结合实际建立相应层级的生猪产能调控基地并挂牌。产能调控基地依法优先享受相关生猪生产支持政策。鼓励由行业协会组织大型生猪养殖企业组建生猪产能调控联盟,农业农村部适时引导联盟成员合理调节产能,缓解生产周期波动。各地可参照建立相应调控机制。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监测预警。农业农村部及时发布生猪生产监测信息,向各省份反馈能繁母猪存栏量和规模猪场(户)保有量等月度数据变化情况。各省份参照农业农村部的监测和反馈制度,开展生产监测并向辖区内各地市反馈相关数据。各地要在人员、经费和平台等方面,支持完善生猪生产和市场监测预警体系建设,强化监测数据采集、分析、形势会商和信息发布,及时、准确掌握生产和供应情况,视情况启动相应政策措施。针对行业热点和突发性事件,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并加强宣传报道,合理引导市场预期。
(二)强化督导考核。各地应结合实际制定不同层级的生猪产能调控实施方案,并将能繁母猪存栏量和规模猪场(户)保有量等指标任务分解落实。各省份制定的生猪产能调控实施方案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于2021年11月底前报农业农村部备案。农业农村部将定期组织考核各省份生猪产能调控工作落实情况,强化考核结果应用(考核实施细则见附件3)。
(三)加大政策支持。市场波动、自然灾害或突发疫病等因素导致本省份能繁母猪存栏量大幅减少(低于正常保有量95%)或生猪养殖连续严重亏损(由各省份自行确定标准并监测,原则上每头生猪出栏亏损应大于100元)3个月(含)以上时,可按规定统筹相关资金对规模猪场(户)和种猪场(含地方保种场)给予一次性临时救助补贴。同时,要协调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扩大和增加对符合条件的生猪养殖场(户)的信贷投放,可按规定统筹相关资金给予贴息补助。各省份可结合实际出台其他调控产能的政策措施。鼓励各省份参照国家生猪调出大县奖励政策,配套出台相应政策措施。
附件:1.各省份能繁母猪和规模猪场(户)保有量
2.国家级生猪产能调控基地标牌式样及授牌条件
3.生猪产能调控工作考核实施细则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农牧)、畜牧兽医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
为切实加强兽用抗菌药综合治理,有效遏制动物源细菌耐药、整治兽药残留超标,全面提升畜禽绿色健康养殖水平,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有力维护畜牧业生产安全、动物源性食品安全、公共卫生安全和生物安全,我部制定了《全国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行动方案(2021—2025年)》,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如期完成各项工作目标任务。
农业农村部
2021年10月21日
全国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行动方案
(2021—2025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兽药管理条例》规定,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食用农产品“治违禁 控药残 促提升”三年行动方案》等文件要求,在全国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行动试点工作基础上,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行动目标
以生猪、蛋鸡、肉鸡、肉鸭、奶牛、肉牛、肉羊等畜禽品种为重点,稳步推进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行动(以下简称“减抗”)行动,切实提高畜禽养殖环节兽用抗菌药安全、规范、科学使用的能力和水平,确保“十四五”时期全国产出每吨动物产品兽用抗菌药的使用量保持下降趋势,肉蛋奶等畜禽产品的兽药残留监督抽检合格率稳定保持在98%以上,动物源细菌耐药趋势得到有效遏制。
到2025年末,50%以上的规模养殖场实施养殖减抗行动,建立完善并严格执行兽药安全使用管理制度,做到规范科学用药,全面落实兽用处方药制度、兽药休药期制度和“兽药规范使用”承诺制度。
二、行动任务
(一)强化兽用抗菌药全链条监管
1.加强兽用抗菌药生产经营监管。严格实施《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20年修订)》,严禁兽药生产经营企业制售促生长类抗菌药物饲料添加剂。加大兽用抗菌药质量监督抽检力度,实施“检打联动”,严查隐性添加禁用成分或其他成分。严格落实兽药二维码追溯制度,确保兽药产品全部赋码上市,兽药生产经营企业产品入库、出库追溯数据全部准确上传至国家兽药产品追溯系统。加强原料药管理,防止非法流入养殖环节。强化兽药网络销售平台监督,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严厉打击通过互联网违法销售假劣兽药行为。
2.加强兽用抗菌药使用监管。加强饲料生产经营企业监管,完善饲料中非法添加兽药成分检测方法标准,组织开展非法添加药物及违禁物质专项监测,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养殖场(户)用药监管,除允许在商品饲料中使用的抗球虫类和中药类药物以外,严禁在自配料中添加其他任何兽药。压实养殖场(户)规范用药主体责任,督促指导养殖场(户)建立完善兽药采购、存储、使用等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兽药使用记录制度、兽用处方药制度、兽药休药期制度等安全使用规定,准确真实记录兽药使用情况,严禁超范围、超剂量用药。创新兽药使用管理制度,建立实施养殖场(户)“兽药规范使用”承诺制,将其作为自主开具食用农产品达标合格证的重要依据。在养殖场(户)出售畜禽及其产品时,有关部门要按照动物产地检疫规程等规定,对用药记录等养殖档案进行查验核对。加大惩戒力度,对违规用药行为依法从重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部门立案查处。
(二)加强兽用抗菌药使用风险控制
3.监测兽用抗菌药使用量。充分利用国家兽药产品追溯系统,监测分析兽用抗菌药应用种类、数量、流向等情况,分析变化趋势,及时提出针对性预防措施。
4.实施畜禽产品兽药残留监控。结合辖区内生产实际,制定实施年度畜禽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加大检测力度,及时掌握风险因子,控制残留风险。
5.开展动物源细菌耐药性监测。建立完善动物源细菌耐药性监测实验室,健全动物源细菌耐药性监测体系。制定实施年度动物源细菌耐药性监测计划,组织开展耐药性监测,提升耐药性风险管控能力。
(三)支持兽用抗菌药替代产品应用
6.促进兽用中药产业健康发展。创新完善兽用中药准入政策,建立符合兽用中药特点和产业发展实际的注册制度。支持对疗效确切的传统兽用中药进行“二次开发”,简化源自经典名方的复方制剂注册审批。将兽用中药生产企业纳入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支持范围,享受农产品加工相关支持政策。
7.遴选推广替代产品。组织相关教学科研单位、减抗达标养殖场(户)等,开展安全高效低残留兽用抗菌药替代产品筛选评价工作,引导养殖场(户)正确选用替代产品。支持绿色养殖技术推广和产品研发,鼓励各地统筹基层动物防疫补助经费等相关项目资金,对推广使用兽用中药等替代产品力度大、成效好的养殖场(户)给予奖励。
(四)加强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技术指导服务
8.强化从业人员宣传教育。强化养殖主体、畜牧兽医技术服务人员的培训教育,将兽用抗菌药减量使用相关技术规范纳入高素质农民培育项目课程体系,并作为乡村兽医、基层动物防疫队伍培训的重要内容。充分利用各种媒体,科普宣传规范用药知识、轮换用药原则、精准用药方法等,提高从业人员规范用药意识和水平。
9.开展技术服务。实施“科学使用兽用抗菌药”公益接力行动,发挥中国兽药协会、中国畜牧业协会以及地方相关行业组织的作用,组织引导兽药生产经营企业和养殖龙头企业,以公司带农户方式,邀请专家进村入户进行现场技术指导,逐场逐户推广普及科学用药知识和技术,力争“十四五”末实现对规模养殖场技术指导服务全覆盖。
(五)构建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激励机制
10.开展养殖场(户)减抗成效评价。各地在我部减抗试点评价标准基础上,建立健全本地养殖减抗评价指标体系,组织开展减抗成效评价工作,发布达标养殖场(户)名单,并作为创建国家级畜禽标准化示范场的重要参考。允许省级以上评价达标的减抗养殖场(户)使用我部确定的“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达标场”标识(另行发布)。
11.推广养殖减抗典型模式。及时总结提炼不同畜禽品种养殖减抗经验做法,遴选一批养殖场(户)减抗典型案例,以多种方式宣传推介,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12.开展养殖减抗先进县评选。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按照本方案要求,整县、整乡(镇)开展减抗工作,并对推进工作较好、完成质量较高的地方或养殖场,给予适当奖励。农业农村部将对工作开展有力、养殖减抗效果突出的县(市、区)给予通报表扬,并在媒体公布宣传。将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工作情况纳入国务院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并作为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创建的重要指标。
三、实施要求
(一)工作部署。2021年11月开始在全国范围启动实施。各省份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辖区减抗行动实施方案,做到分级分类、由易到难、有序安排,并于2021年底前将实施方案报我部畜牧兽医局。各县(市、区)制定具体工作方案,以规模养殖场为单元建立台账,明确具体责任人、联络人。
(二)组织实施。各省份要按照本辖区减抗行动实施方案有序推进减抗工作,建立工作情况调度制度,加强督促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推动解决,并于每年11月底前将畜禽养殖减抗工作实施进展情况报我部畜牧兽医局。
(三)抓好落实。根据本辖区养殖实际情况,参照《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指导原则》(附件),指导推动养殖场(户)实施养殖减抗,明确减抗目标任务。各地也可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实施标准更高、内容更加丰富的行动措施,推动实现全域减抗目标。坚持问题导向,集中力量有重点组织开展促生长类抗菌药物饲料添加剂退出、兽药二维码追溯等系列整治活动,推动解决突出问题,严厉打击相关违法违规行为,形成有力震慑。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地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把开展减抗行动摆在重要位置,成立减抗行动实施领导小组,加强组织协调、技术指导,并集合资源、集成技术、集聚力量,统筹推进各项政策措施落实落地。
(二)强化政策支持。我部将按照《全国动植物保护能力提升工程建设规划(2017—2025年)》积极支持兽药残留、动物源细菌耐药性监测相关项目建设。各地要积极争取发展改革、财政、科技等部门支持,加大对减抗行动相关重点任务的支持力度,确保各项措施落地见效。有条件的地方,推动建立实施兽用中药等兽用抗菌药替代产品补贴制度。在涉农项目申请等方面,对减抗达标养殖场(户)给予政策倾斜。
(三)强化技术支撑。充分发挥全国兽药残留与耐药性控制专家委员会和有关教学科研单位的技术优势,为畜禽养殖减抗行动提供专业指导,承担兽用抗菌药耐药性风险评估任务,提供风险管理和政策建议。加强抗菌药物替代研发、细菌耐药机制研究、耐药检测方法与标准研究等工作。支持各地成立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专家指导组,重点开展技术咨询、现场指导、监测跟踪、评估论证等工作。
附件: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指导原则
附件
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指导原则
养殖场(户)应根据畜禽养殖环节动物疫病发生流行特点和预防、诊断、治疗的实际需要,树立健康养殖、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理念,从“养、防、规、慎、替”五个方面,建立完善管理制度、采取有效管控措施、狠抓落实落地,提高饲养管理和生物安全防护水平,推动实现本场(户)养殖减抗目标。
一是“养”,即精准把好养殖管理“三个关口”。把好饲养模式关,明确不同畜禽品种的饲养方式,精细管理饲养环境条件;把好种源关,有条件的应选取优良品种和品牌厂家的畜禽,要按批次严格检查检测苗种健康状况,防止携带垂直传播的病原微生物;把好营养关,根据畜禽不同阶段的营养需求,制定科学合理的饲料配方,保证营养充足均衡,实现提高畜禽个体抵抗力和群体健康水平的目的。
二是“防”,即全面防范动物疫病发生传播风险。落实动物防疫主体责任,牢固树立生物安全理念,着力改善养殖场所物理隔离、消毒设施等动物防疫条件,严格执行生物安全防护制度和措施,按计划积极实施疫病免疫和消杀灭源,从源头减少病毒性、细菌性等动物疫病影响。
三是“规”,即严格规范使用兽用抗菌药。严格执行兽药安全使用各项规定,严禁使用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停用兽药、人用药品、假劣兽药;严格执行兽用处方药、休药期等制度,按照兽药标签说明书标注事项,对症治疗、用法正确、用量准确,实现“用好药”。
四是“慎”,即科学审慎使用兽用抗菌药。高度重视细菌耐药问题,清楚掌握兽用抗菌药类别,坚持审慎用药、分级分类用药原则,根据执业兽医治疗意见、药敏试验检测结果等,精准选择敏感性强、效果好的兽用抗菌药产品;谨慎联合使用抗菌药,能用一种抗菌药治疗绝不同时使用多种抗菌药;分类分级选择用药品种,能用一般级别抗菌药治疗绝不使用更高级别抗菌药,能用窄谱抗菌药就不用广谱抗菌药;增加动物个体精准治疗用药,减少动物群体预防治疗用药,实现“少用药”。
五是“替”,即积极应用兽用抗菌药替代产品。以高效、休药期短、低残留的兽药品种,逐步替代低效、休药期长、易残留的兽药品种。根据养殖管理和防疫实际,推广应用兽用中药、微生态制剂等无残留的绿色兽药,替代部分兽用抗菌药品种,并逐步提高使用比例,实现畜禽产品生态绿色。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农牧)、畜牧兽医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农业农村部屠宰技术中心):
为切实提高生猪屠宰标准化水平,提升肉品质量安全保障能力,落实《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0〕31号)要求,我部决定继续开展生猪屠宰标准化示范创建工作,统一纳入农业高质量发展标准化示范项目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按照质量管理制度化、厂区环境整洁化、设施设备标准化、生产经营规范化、检测检验科学化、排放处理无害化的总体要求,从2021年开始,利用5年左右时间,在全国创建一批生猪屠宰标准化建设示范单位,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提升生猪屠宰行业标准化水平。
二、条件标准
(一)申报单位的基本条件
一是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和排污许可等证明文件;二是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近两年内无生猪屠宰违法行为;三是近两年内未发生肉品质量安全事件和安全生产事故,未发生重大动物疫情和人畜共患病疫情;四是年设计屠宰量在50万头以上(内蒙古、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年设计屠宰量20万头以上)。
(二)建设内容
申报单位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农业高质量发展标准化示范项目(生猪屠宰标准化建设)建设指南》要求,加强从生猪进厂到产品出厂的全过程管理,并达到以下要求。
1.质量管理制度化。一是管理制度健全。制定生猪屠宰全过程质量管理制度,有效开展制度实施效果评价,并采取相应的纠偏措施。二是制度落实到位。所屠宰生猪应来自自有养猪场和(或)签约养殖场,若接受委托屠宰,应与委托人签订协议;严格落实生猪进厂到产品出厂各项管理制度,加强人员和安全生产管理。三是追溯记录可查。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建立完备的记录制度和追溯体系,确保从生猪进厂到产品出厂各环节追溯完整有效。
2.厂区环境整洁化。一是选址合理。选址和布局符合动物防疫要求,远离受污染水体和污染场所,生产区与非生产区划分明显。二是门面整洁。厂区干净,道路和场地硬化,绿化到位。三是环境卫生。清洁区与非清洁区严格分隔,垃圾、废弃物存放与处理符合相关要求,厂区定期除虫灭害、清洁消毒。
3.设施设备标准化。一是布局合理。设有待宰、屠宰、急宰、检验室及无害化处理等场所,厂区和车间的设计布局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符合屠宰工艺流程、卫生和疫病防控要求。二是设施完善。配备给排水、温度控制、通风、照明、血液和产品贮存等基础设施,以及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生产、清洗消毒、无害化处理和安全生产等设施。信息化体系健全,建立视频监控系统,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实现电子出证。三是设备达标。配备符合标准的生产设备,并按工艺流程有序排列,避免造成交叉污染。
4.生产经营规范化。一是工艺合理。屠宰生产线各环节运行协调顺畅,屠宰全过程屠体、胴体、肉品和副产品不着地。二是操作规范。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技术要求和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开展屠宰生产。屠宰过程符合肉品质量和卫生管理要求。三是消毒彻底。屠宰、检验过程中使用的器具、设备及厂区环境,严格按照消毒技术规范的规定进行清洗消毒。四是品牌经营。创建自有肉类品牌,具备分割包装等深加工能力,配有专用的肉品冷藏运输车辆,具有完善的产品销售渠道和肉品配送体系。
5.检测检验科学化。一是装备匹配。建有一定规模的检验检测实验室,配备常用检验检测设施设备,使用药剂安全存储、定期更新,具备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检验检测能力。二是体系健全。推行屠宰环节肉品质量安全和疫病防控风险管理。具备完善的以危害分析和预防控制措施为核心的肉品质量安全和疫病防控控制体系,按照国家规定开展“瘦肉精”、水分含量、非洲猪瘟等相关项目检测。三是人员合格。配备与屠宰规模相适应,且经考核合格的兽医卫生检验人员。
6.排放处理无害化。一是流向科学。生猪屠宰厂不可食用副产品及生产、检验检测废弃物流向不对产品和周围环境造成污染。二是排放达标。污水、废气等污染物排放指标符合环保要求。三是处理无害化。严格按标准对污物、废弃物、病害猪及病害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处理方法规范,防止散布病原、污染环境。
三、申报程序
符合申报条件标准的生猪屠宰企业,可自愿提出申请(申请表见附件1),逐级上报至省级农业农村部门。省级农业农村部门根据当地生猪屠宰行业发展规划和屠宰资格清理情况,拟定申报名单。
入围的生猪屠宰企业按照《农业高质量发展标准化示范项目(生猪屠宰标准化建设)建设指南》的要求开展相关建设完善工作,准备相关文档、影像等资料,并开展自评。自评合格后,撰写项目验收报告,填写项目验收表(见附件2),逐级上报至省级农业农村部门提交验收。
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及时对相关屠宰企业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将相关材料(提纲见附件3)报送我部。
我部组织专家评审会对各地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开展现场抽查核验,对通过审查的企业,在中国兽医网公示7天无异议后,按程序报批公布,并制发农业高质量发展标准化示范(生猪屠宰标准化)厂企业标牌。
四、组织实施
(一)任务分工
我部畜牧兽医局负责组织实施生猪屠宰标准化示范创建工作。
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农业农村部屠宰技术中心)具体承担生猪屠宰标准化示范创建的技术指导工作,组织制定印发《农业高质量发展标准化示范项目(生猪屠宰标准化建设)建设指南》,组建评审专家库,按要求组织专家审查、现场抽查核验等工作。
各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组织开展辖区内生猪屠宰标准化示范创建工作,组建验收专家库,组织开展项目验收,加强项目运行管理。
(二)工作要求
各地要积极指导企业开展申报工作,坚持严格把关、宁缺毋滥。在开展农业高质量发展标准化示范项目(生猪屠宰标准化建设)过程中,不得向屠宰企业借机收费、变相收费,不得损害屠宰企业合法权益,确保项目建设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对工作中有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违纪违法行为的,要按规定严肃查处。加强协调沟通,加大对生猪屠宰标准化示范创建工作支持力度。
(三)监督管理
各地要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建立健全“双随机”监管制度,落实监管责任,强化监督检查。要加强对示范单位后续监管,推进示范单位诚信管理体系建设,实行动态管理制度。对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不符合建设条件的生猪屠宰标准化示范单位,要求其限期整改,到期仍不合格的,取消其示范单位称号。
五、联系方式
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
联系人:徐亭,电话:010—59191530
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农业农村部屠宰技术中心)
联系人:关婕葳、黄启震,电话:010—59194463(4442),
传真:010—59194767,邮箱:cadctzswc@163.com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2021年10月8日
9月8日,农业农村部新闻办公室举行新闻通气会,农业农村部总农艺师、发展规划司司长曾衍德介绍近日由农业农村部等六部门联合印发的《“十四五”全国农业绿色发展规划》(以下简称《规划》)有关情况,农业农村部计划财务司、科技教育司、农田建设管理司有关负责同志回答记者提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副主任刘均勇主持通气会。
曾衍德介绍,这是我国首部农业绿色发展专项规划,明确了深入推进农业绿色发展的思路目标、重点任务和重大措施,对“十四五”时期农业绿色发展作出了系统安排,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
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
提出“五个明显”定性目标
近年来,农业农村部会同有关部门,将绿色发展作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引领,推动农业发展方式加快转变,资源保护利用得到加强,面源污染防治成效明显,质量安全水平稳步提高,绿色发展支撑体系逐步建立,农业绿色发展取得明显进展。
曾衍德表示,进入新发展阶段,站上新的历史起点,农业农村部等部门将编制《规划》作为一项政治任务抓紧抓实。通过《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将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贯穿于农业绿色发展各个领域、各个环节、各个方面,细化为具体工作思路和重点任务,一项措施一项措施落实,一个区域一个区域推进,加快构建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空间格局、产业结构、生产方式,推动农业发展与资源环境承载力相匹配、与生产生活生态相协调,为建设生态文明、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创造良好条件。
面向“十四五”,《规划》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落实构建新发展格局要求,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以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深化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构建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的农业产业体系为重点,明确提出到2025年农业绿色发展“五个明显”的定性目标,即资源利用水平明显提高、产地环境质量明显好转、农业生态系统明显改善、绿色产品供给明显增加、减排固碳能力明显增强。
《规划》进一步明确了4方面11项定量指标,在保资源方面,提出到2025年全国耕地质量等级达到4.58,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达到0.57;在优环境方面,提出主要农作物化肥、农药利用率均达到43%,秸秆、粪污、农膜利用率分别达到86%以上、80%和85%;在促生态方面,提出新增退化农田治理面积1400万亩,新增东北黑土地保护利用面积1亿亩;在增供给方面,提出绿色、有机、地理标志农产品认证数量达到6万个,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总体合格率达到98%。
聚焦绿色发展关键领域和薄弱环节
重点进行“三加强、一打造”
进入“十四五”,三农工作的重心历史性地转向全面推进乡村振兴。以绿色发展引领乡村振兴是一场深刻革命,是摆在农业农村部门面前的一项重大任务。《规划》聚焦绿色发展关键领域和薄弱环节,重点是“三加强、一打造”,即加强农业资源保护利用,加强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加强农业生态保护修复,打造绿色低碳农业产业链。
最新公布的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数据显示,目前我国拥有耕地19.18亿亩、园地3.03亿亩。与国土“二调”相比,10年间全国耕地地类减少了1.13亿亩。针对耕地资源保护利用,农田建设管理司一级巡视员陈章全强调,粮食安全是国之大者,必须不惜一切代价、采取坚决有力措施,牢牢守住18亿亩耕地红线、15.46亿亩永久基本农田面积。为此,《规划》提出了稳数量、提质量、保生态的“三位一体”工作举措,严守18亿亩耕地红线,坚决遏制耕地“非农化”、防止“非粮化”;实施好耕地保护与质量提升行动,特别是要保护好东北黑土地这个“耕地中的大熊猫”;推动用地与养地相结合,力争到2025年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3%左右。
农业面源污染是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重要内容。近年来,各级农业农村部门深入实施农业绿色发展五大行动,强化投入减量、绿色替代、循环利用,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取得积极进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结果表明,与10年前相比,农业领域化学需氧量、总氮、总磷排放分别下降19%、48%、25%,实现了“增产又减污”。与此同时,农业面源污染结构性、根源性、趋势性压力仍然较大,防治工作任重道远。为此,《规划》坚持问题导向,要求强化政策扶持,突出工作重点,加强重点流域治理,构建长效机制,推进农业投入品减量化、生产清洁化、废弃物资源化、产业模式生态化。
针对社会普遍关注的碳达峰碳中和问题,科技教育司副司长李波表示,推进农业农村领域减排固碳,是我国碳达峰碳中和的重要组成部分,涉及种植业减排固碳、养殖业减排降碳、农机节能减排以及加工流通领域绿色低碳等内容。为此,《规划》严格落实2030年前力争实现碳达峰的要求,在工作上作出分三步走的安排,一是组织专家团队,科学测算减排固碳潜力;二是务实制定实施方案,明确重点任务、时间表和路线图;三是建设监测评估体系,在不同区域、不同生产场景布局监测网点,开展温室气体排放和农田固碳能力长期定位监测。同时,在技术支撑上坚持两手抓,一手抓减碳,一手抓固碳。
《规划》单列一节对长江经济带和黄河流域农业生态保护作出了安排。一是突出保护和防治,推动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实施好长江“十年禁渔”,启动长江水生生物多样性保护工程,加强珍稀鱼类国家自然保护区建设管理。实施长江经济带农业面源污染综合治理工程,减少农业污染入湖负荷。二是突出节水和修复,推动黄河流域农业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全流域推进农业深度节水控水,严格落实以水定地、因水施种,发展节水农业、旱作农业。分区域推进生态保护修复,黄河上游重点开展禁牧休牧、划区轮牧,中游积极开展小流域综合治理,下游重点加强滩区生态综合整治。
《规划》首次提出打造绿色低碳农业产业链。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是解决我国资源环境生态问题的基础之策。《规划》从绿色生产、加工、流通、消费等全过程对农业农村领域绿色低碳循环发展作出了系统安排,在生产环节上要实施农业生产“三品一标”行动;在加工流通环节上要构建农业绿色供应链;在产业链布局上要推进产业集聚循环发展。进一步推动农业绿色发展、低碳发展、循环发展,全链条拓展农业绿色发展空间,推动形成节约适度、绿色低碳的生产生活方式,培育绿色低碳新增长点,加快形成发展新动能,提高农业质量效益和竞争力。
强化科技和制度两个动能
加大农业绿色发展领域投入力度
《规划》针对科技与政策两大制约短板,提出强化科技动能和制度动能。一方面健全绿色技术创新体系,强化农业绿色发展科技动能。加快农业绿色发展科技自主创新,构建农业绿色发展技术体系,推进要素投入精准减量、生产技术集约高效、产业模式生态循环、设施装备配套齐全,推动农业科技绿色转型。另一方面健全体制机制,增强农业绿色发展制度动能。建立农业绿色发展的目标责任、考核制度、奖惩机制,强化制度约束,完善市场机制,引导社会参与,加快推动农业发展由数量导向转向提质导向,切实改变农业过度依赖资源消耗的发展模式。
曾衍德表示,推进农业绿色发展是一项系统工程、一项艰巨任务,需要加强协调、密切配合,汇集各方面的力量共同推进《规划》任务落实。一要聚焦重点推进,关键是聚焦重点指标、重大工程、重要政策来落实落细。二要聚集资源推进,核心是引导资金、人才、科技等投向农业绿色发展。三要聚合力量推进,要建立国家统筹、省负总责、市县抓落实的工作机制,形成上下联动、多方协同的推进格局。
以绿色生态为导向的农业补贴是推进农业绿色发展的重要制度安排。据了解,近年来,国家遵循绿色引领、统筹兼顾,存量优化、增量倾斜,系统设计、稳妥推进的原则,不断加大农业绿色发展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投入力度。2021年,中央投入农业绿色发展相关资金近440亿元。
计划财务司副司长王衍介绍,为完善农业绿色发展扶持政策,《规划》明确提出,健全政府投入激励机制,加强农业资源环境保护,加大生态保护补偿力度,多渠道增加农业绿色发展投入。一是选择重点县建设一批绿色高质高效生产示范片,围绕粮棉油糖等重点作物,集成组装耕种管收全过程绿色高质高效新技术。二是实施耕地轮作休耕试点、东北黑土地保护工程、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行动和第三轮草原保护利用奖补,启动实施绿色养殖池塘改造,实施渔业增殖放流行动,支持建设国家级海洋牧场。三是实施秸秆综合利用、废旧地膜回收利用,开展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整县推进,启动绿色种养循环农业试点,促进粪肥有效使用,开展长江流域农业面源污染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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