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四川创新团队信息服务平台
Information service platform for Sichuan innovation team of national modern agricultural industry technology system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农牧)、畜牧兽医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农业农村部屠宰技术中心):
为切实提高生猪屠宰标准化水平,提升肉品质量安全保障能力,落实《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0〕31号)要求,我部决定继续开展生猪屠宰标准化示范创建工作,统一纳入农业高质量发展标准化示范项目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按照质量管理制度化、厂区环境整洁化、设施设备标准化、生产经营规范化、检测检验科学化、排放处理无害化的总体要求,从2021年开始,利用5年左右时间,在全国创建一批生猪屠宰标准化建设示范单位,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提升生猪屠宰行业标准化水平。
二、条件标准
(一)申报单位的基本条件
一是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和排污许可等证明文件;二是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近两年内无生猪屠宰违法行为;三是近两年内未发生肉品质量安全事件和安全生产事故,未发生重大动物疫情和人畜共患病疫情;四是年设计屠宰量在50万头以上(内蒙古、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年设计屠宰量20万头以上)。
(二)建设内容
申报单位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农业高质量发展标准化示范项目(生猪屠宰标准化建设)建设指南》要求,加强从生猪进厂到产品出厂的全过程管理,并达到以下要求。
1.质量管理制度化。一是管理制度健全。制定生猪屠宰全过程质量管理制度,有效开展制度实施效果评价,并采取相应的纠偏措施。二是制度落实到位。所屠宰生猪应来自自有养猪场和(或)签约养殖场,若接受委托屠宰,应与委托人签订协议;严格落实生猪进厂到产品出厂各项管理制度,加强人员和安全生产管理。三是追溯记录可查。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建立完备的记录制度和追溯体系,确保从生猪进厂到产品出厂各环节追溯完整有效。
2.厂区环境整洁化。一是选址合理。选址和布局符合动物防疫要求,远离受污染水体和污染场所,生产区与非生产区划分明显。二是门面整洁。厂区干净,道路和场地硬化,绿化到位。三是环境卫生。清洁区与非清洁区严格分隔,垃圾、废弃物存放与处理符合相关要求,厂区定期除虫灭害、清洁消毒。
3.设施设备标准化。一是布局合理。设有待宰、屠宰、急宰、检验室及无害化处理等场所,厂区和车间的设计布局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符合屠宰工艺流程、卫生和疫病防控要求。二是设施完善。配备给排水、温度控制、通风、照明、血液和产品贮存等基础设施,以及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生产、清洗消毒、无害化处理和安全生产等设施。信息化体系健全,建立视频监控系统,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实现电子出证。三是设备达标。配备符合标准的生产设备,并按工艺流程有序排列,避免造成交叉污染。
4.生产经营规范化。一是工艺合理。屠宰生产线各环节运行协调顺畅,屠宰全过程屠体、胴体、肉品和副产品不着地。二是操作规范。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技术要求和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开展屠宰生产。屠宰过程符合肉品质量和卫生管理要求。三是消毒彻底。屠宰、检验过程中使用的器具、设备及厂区环境,严格按照消毒技术规范的规定进行清洗消毒。四是品牌经营。创建自有肉类品牌,具备分割包装等深加工能力,配有专用的肉品冷藏运输车辆,具有完善的产品销售渠道和肉品配送体系。
5.检测检验科学化。一是装备匹配。建有一定规模的检验检测实验室,配备常用检验检测设施设备,使用药剂安全存储、定期更新,具备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检验检测能力。二是体系健全。推行屠宰环节肉品质量安全和疫病防控风险管理。具备完善的以危害分析和预防控制措施为核心的肉品质量安全和疫病防控控制体系,按照国家规定开展“瘦肉精”、水分含量、非洲猪瘟等相关项目检测。三是人员合格。配备与屠宰规模相适应,且经考核合格的兽医卫生检验人员。
6.排放处理无害化。一是流向科学。生猪屠宰厂不可食用副产品及生产、检验检测废弃物流向不对产品和周围环境造成污染。二是排放达标。污水、废气等污染物排放指标符合环保要求。三是处理无害化。严格按标准对污物、废弃物、病害猪及病害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处理方法规范,防止散布病原、污染环境。
三、申报程序
符合申报条件标准的生猪屠宰企业,可自愿提出申请(申请表见附件1),逐级上报至省级农业农村部门。省级农业农村部门根据当地生猪屠宰行业发展规划和屠宰资格清理情况,拟定申报名单。
入围的生猪屠宰企业按照《农业高质量发展标准化示范项目(生猪屠宰标准化建设)建设指南》的要求开展相关建设完善工作,准备相关文档、影像等资料,并开展自评。自评合格后,撰写项目验收报告,填写项目验收表(见附件2),逐级上报至省级农业农村部门提交验收。
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及时对相关屠宰企业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将相关材料(提纲见附件3)报送我部。
我部组织专家评审会对各地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开展现场抽查核验,对通过审查的企业,在中国兽医网公示7天无异议后,按程序报批公布,并制发农业高质量发展标准化示范(生猪屠宰标准化)厂企业标牌。
四、组织实施
(一)任务分工
我部畜牧兽医局负责组织实施生猪屠宰标准化示范创建工作。
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农业农村部屠宰技术中心)具体承担生猪屠宰标准化示范创建的技术指导工作,组织制定印发《农业高质量发展标准化示范项目(生猪屠宰标准化建设)建设指南》,组建评审专家库,按要求组织专家审查、现场抽查核验等工作。
各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组织开展辖区内生猪屠宰标准化示范创建工作,组建验收专家库,组织开展项目验收,加强项目运行管理。
(二)工作要求
各地要积极指导企业开展申报工作,坚持严格把关、宁缺毋滥。在开展农业高质量发展标准化示范项目(生猪屠宰标准化建设)过程中,不得向屠宰企业借机收费、变相收费,不得损害屠宰企业合法权益,确保项目建设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对工作中有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违纪违法行为的,要按规定严肃查处。加强协调沟通,加大对生猪屠宰标准化示范创建工作支持力度。
(三)监督管理
各地要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建立健全“双随机”监管制度,落实监管责任,强化监督检查。要加强对示范单位后续监管,推进示范单位诚信管理体系建设,实行动态管理制度。对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不符合建设条件的生猪屠宰标准化示范单位,要求其限期整改,到期仍不合格的,取消其示范单位称号。
五、联系方式
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
联系人:徐亭,电话:010—59191530
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农业农村部屠宰技术中心)
联系人:关婕葳、黄启震,电话:010—59194463(4442),
传真:010—59194767,邮箱:cadctzswc@163.com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2021年10月8日
10月19日在京召开的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上,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修订草案上会提请审议。修订草案作出多项新增规定,突出质量导向和全程监管,拓宽法律调整范围,明确部门职责,健全监管制度,加大处罚力度,解决违法成本低以及法律之间的协调衔接等问题。
现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共八章五十六条,此次提请申请的修订草案共八章八十一条。
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机制。修订草案明确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风险管理、源头治理、全程控制的原则;明确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负责,要求生产经营者诚信自律,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落实地方人民政府的属地管理责任和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负责;明确各级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依法依职责承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构建协同、高效的社会共治体系,要求注重发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中的优势和作用,鼓励其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员制度,协助开展有关工作。
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管理和标准制定。修订草案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制度,明确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制定风险监测计划,对重点区域、重点农产品品种进行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风险监测实施方案,县级以上地方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制度,规定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设立专家委员会负责风险分析和评估,明确专家委员会的成员组成;明确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内容,包括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有关的农业投入品质量和使用要求、农产品产地环境和生产过程管控要求、农产品关键成分指标要求、屠宰畜禽检验规程等。同时规定涉及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标准,依照食品安全法执行。
完善农产品生产经营全过程管控措施。修订草案明确,建立农产品产地监测制度,要求县级以上地方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制定监测计划,加强农产品产地安全调查、监测和评价工作;与土壤污染防治法衔接,将现行法规定的“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修改为“特定农产品严格管控区域”;加强地理标志农产品保护和管理,鼓励采用绿色生产技术和全程质量控制技术,提高农产品品质,打造农产品品牌;建立内控管理制度,规定农产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鼓励、支持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建立和实施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点体系;建立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规定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依法开具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合格证,并对其销售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负责,对列入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目录的食用农产品实施追溯管理。
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措施。修订草案规范监督抽查工作,规定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计划,确定抽查的重点、方式和频次,组织开展监督抽查;要求检测人员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技能、恪守职业道德,严禁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加强农产品生产日常检查,重点检查产地环境、农业投入品等内容,建立农产品生产经营者信用记录制度;完善监督检查措施,规定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有权采取进入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查阅复制农产品生产记录等资料,抽样检测,查封扣押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农业投入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设施设备等措施;强化考核问责,规定上级人民政府应当督促下级人民政府履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职责,对落实不力、问题突出的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完善应急措施,规定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强化行刑衔接,规定县级以上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做好执法衔接和配合。
(来源:农民日报)
为切实做好“十四五”时期农村金融服务工作,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持续提升金融服务乡村振兴能力和水平,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按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意见》部署,贯彻新发展理念,围绕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健全金融组织体系,完善基础金融服务,引导更多金融资源投入“三农”领域,助力农业高质高效、乡村宜居宜业、农民富裕富足,为加快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提供金融支撑。
(二)总体目标。2021年,金融精准扶贫政策体系和工作机制同金融服务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平稳过渡,各项政策和制度调整优化。存量金融精准扶贫贷款风险可控,对脱贫地区和脱贫人口的信贷支持接续推进,涉农贷款稳步增长,多元化融资渠道进一步拓宽。
到2025年,金融扶贫成果巩固拓展,脱贫地区和脱贫人口自我发展能力明显增强。金融服务乡村振兴的体制机制进一步健全,信贷、债券、股权、期货、保险等金融子市场支农作用有效发挥,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深入推进,乡村振兴重点领域融资状况持续改善,金融服务乡村振兴能力和水平显著提升。
(三)基本原则。
1.平稳过渡和梯次推进相结合。严格落实“四个不摘”要求,分层次、有梯度地调整优化金融帮扶政策,合理把握节奏、力度和时限,确保对脱贫地区和脱贫人口的金融支持力度总体稳定,切实巩固好脱贫攻坚成果。接续推进脱贫地区乡村振兴,支持脱贫地区通过发展产业、改善农业农村基础设施等,夯实发展基础,稳步提升发展水平。对符合条件的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参照脱贫人口相关政策予以支持。
2.统筹谋划和因地制宜相结合。按照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统一部署,统筹谋划布局、增强政策合力,逐步实现由集中资源支持脱贫攻坚向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平稳过渡。同时,鼓励各地结合发展实际,因地制宜探索形成特色化金融支持方案,加强典型经验的总结宣传推广。
3.市场化运作和政策扶持相结合。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决定性作用,综合运用货币政策、金融监管政策和考核评估手段,健全金融服务乡村振兴的体制机制,推动形成市场化、可持续的业务模式。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撬动作用,健全政府性融资担保和风险分担机制,提高金融机构开展涉农业务的积极性。
4.鼓励创新和防控风险相结合。鼓励金融机构创新工作机制、产品体系和服务模式,加强金融科技手段运用,推出更多差异化金融产品和服务,持续提升农村金融服务质效。同时,督促金融机构强化信贷风险防控,规范法人治理和内控机制,加强贷款资金用途和质量监测。优化农村地区金融生态环境,坚决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底线。
二、加大对重点领域的金融资源投入
(一)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过渡期内,保持主要金融帮扶政策总体稳定。加大对脱贫人口、易返贫致贫人口和有劳动能力的低收入人口的信贷投放,支持脱贫人口就业创业,增强可持续发展的内生动力。支持脱贫地区发展乡村特色产业,鼓励扩大对脱贫地区产品和服务消费,推动产品和服务“走出去”。继续做好易地搬迁后续帮扶工作,加大对易地搬迁安置区后续发展的金融支持力度。继续做好定点帮扶工作,选优配强干部,为帮扶地区提供政策、资金、信息、技术、人才等支持。
(二)加大对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的金融资源倾斜。在总结金融精准扶贫典型经验的基础上,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在产品和服务创新、信贷资源配置、资金转移定价、绩效考核等方面对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予以倾斜。过渡期内,国家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和国有商业银行应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前提下,力争每年对全部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各项贷款平均增速高于本机构各项贷款平均增速。
(三)强化对粮食等重要农产品的融资保障。全力做好粮食安全金融服务,围绕高标准农田建设、春耕备耕、农机装备、粮食流通收储加工等全产业链制定差异化支持措施。鼓励有实力有意愿的农业企业“走出去”,支持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和定价权的大粮商。继续做好生猪、棉、油、糖、胶等重要农产品稳产保供金融服务,促进农产品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四)建立健全种业发展融资支持体系。建立重点种业企业融资监测制度,强化银企对接,对符合条件的育种基础性研究和重点育种项目给予中长期信贷支持,加大对南繁硅谷、制种基地和良种繁育体系的金融支持力度。鼓励天使投资、风险投资、创业投资基金加大对种子期、初创期种业企业和农业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的资金投入,支持符合条件的种业企业通过股权、债券市场进行直接融资。
(五)支持构建现代乡村产业体系。积极满足乡村特色产业、农产品加工业、农产品流通体系、农业现代化示范区建设、智慧农业建设、农业科技提升等领域的多样化融资需求,创新支持休闲农业、乡村旅游、农村康养、海洋牧场等新产业新业态的有效模式,推动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发挥优质核心企业作用,加强金融机构与核心企业协同配合,因地制宜创新供应链金融产品。推动开展生产、供销、信用“三位一体”综合合作试点。推进现代农业全产业链标准化试点。支持创建产业强镇、农业产业化联合体。
(六)增加对农业农村绿色发展的资金投入。围绕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秸秆综合利用、农业面源污染综合治理、农村水系综合整治、国土绿化等领域,创新投融资方式。鼓励金融机构发行绿色金融债券,募集资金支持农业农村绿色发展。
(七)研究支持乡村建设行动的有效模式。在明确还款来源、收益覆盖成本、符合地方政府债务管理规定的基础上,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加大对乡村建设的中长期信贷支持力度,推动改善农村道路交通、水利、供电、供气、通信、人居环境整治、仓储保鲜冷链物流、农产品产地市场等基础设施,助力农村基础设施提档升级。
(八)做好城乡融合发展的综合金融服务。支持引导工商资本下乡,促进城乡要素双向流动,鼓励金融机构依法合规开发适应城乡融合发展需求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模式。加大金融服务县域内城乡融合发展力度,支持县域打造特色主导产业和各类人员返乡入乡创业就业,增强县域经济发展实力。完善针对农村电商的融资、结算等金融服务。
三、丰富服务乡村振兴的金融产品体系
(一)大力开展小额信用贷款。做好过渡期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工作,强化户贷户用户还原则,继续对脱贫户和边缘易致贫户发放脱贫人口小额信贷,支持其发展生产和开展经营。做好脱贫人口小额信贷质量监测和续贷展期管理,符合条件的要及时启动风险补偿机制,推动脱贫人口小额信贷持续健康发展。进一步发展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情况,指导辖区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制定完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政策,合理确定贷款额度、利率、期限。
(二)创新开展产业带动贷款。将产业扶贫贷款调整为产业带动贷款,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经营主体带动脱贫人口、易返贫致贫人口和农村低收入人口数量,按照商业可持续原则,自主确定贷款的额度、利率、期限等,充分发挥经营主体的带动作用,促进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
(三)开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产品。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针对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特点,开发专属贷款产品,并在市场化、可持续的基础上积极开办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业务,增加首贷、信用贷。各地农业农村部门定期更新发布示范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名单,向银行业金融机构和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推送。
(四)加大民生领域贷款支持力度。继续实施创业担保贷款政策,逐步落实免除反担保相关政策要求,切实满足脱贫人口、小微企业等主体创新创业资金需求。继续实施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帮助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支付在校学习期间的学费、住宿费等,减轻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经济负担。
(五)拓宽农村资产抵押质押物范围。积极推广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业务,大力开展保单、农机具和大棚设施、活体畜禽、圈舍、养殖设施等抵押质押贷款业务。在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地区,依法稳妥开展农民住房财产权(宅基地使用权)抵押贷款业务。在具备条件的地区探索开展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股份质押贷款、农垦国有农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林权抵押贷款等业务。相关单位要继续完善确权登记颁证、价值评估、流转交易、抵押物处置等配套机制,加大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业务推广力度,畅通农村资产抵押质押融资链条。
(六)增加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贷款投放。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努力增加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贷款和农田基本建设贷款投放,在风险可控前提下,鼓励根据借款人资信状况和偿债能力、项目建设进度、投资回报周期等,适当延长贷款期限,积极发放中长期贷款。对于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在不增加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的前提下,支持金融机构在审慎合规经营基础上,在授信审批、贷款额度、利率、期限等方面给予优惠。
(七)提升农业保险服务能力。扩大稻谷、小麦、玉米三大粮食作物完全成本保险和种植收入保险实施范围,将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以奖代补做法逐步扩大到全国,鼓励各地因地制宜创新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增加特色产业保险品类,提高养殖保险覆盖面,提升天然橡胶保险保障水平。支持保费补贴资金向粮食主产区倾斜。完善农业再保险体系,健全农业大灾风险分散机制,鼓励降低脱贫地区再保险业务分保费率。
(八)进一步发挥保险保障作用。积极运用保险产品巩固脱贫成果,支持具备条件的地区开展商业防止返贫保险,逐步健全针对脱贫人口和农村低收入人口的保险产品体系。支持保险公司继续做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承办工作,配合各地政府对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等实施政策倾斜,包括降低起付线、提高报销比例、逐步取消封顶线等。鼓励保险公司加大产品创新力度,医疗保险产品可在定价、赔付条件、保障范围等方面对脱贫人口适当优惠。鼓励保险公司经办基本医保、医疗救助,实现不同医保制度间的有效衔接。鼓励保险公司围绕乡村振兴战略,开发相应的养老保险、健康保险产品。
(九)畅通涉农企业直接融资渠道。继续做好存量扶贫票据的接续工作,推广乡村振兴票据,支持企业筹集资金用于乡村振兴领域,鼓励募集资金向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倾斜。对脱贫地区继续实施企业上市“绿色通道”政策,继续支持符合条件的涉农企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首发上市和再融资、在新三板市场挂牌融资。鼓励上市公司、证券公司等市场主体设立或参与市场化运作的脱贫地区产业投资基金和公益基金,通过注资、入股等方式支持脱贫地区发展。
(十)发挥期货市场的价格发现和避险功能。持续丰富农产品期货产品体系,上市更多涉农期货品种,完善期货合约和规则体系,提供更多符合乡村产业发展需求的标准化期货产品,引导带动农业经营主体提高农产品的标准化程度,努力实现“优质优价”。支持农业经营主体利用期货市场开展套期保值,优化套期保值审批流程,减免套期保值交易、交割和仓单转让手续费。发挥“保险+期货”在服务乡村产业发展中的作用。鼓励期货公司风险管理子公司发挥专业优势,为乡村产业发展提供更加多元便捷的风险管理服务。
四、提升银行业金融机构服务能力
(一)健全农村金融组织体系。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建立服务乡村振兴的内设机构,国家开发银行和农业发展银行将扶贫金融事业部调整为乡村振兴部,鼓励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设立专门的乡村振兴金融部或在相关部门下单列乡村振兴金融服务条线,下沉服务重心、延伸服务半径,保持农村地区尤其是脱贫地区网点基本稳定,支持打造乡村振兴金融服务特色支行或网点。农村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等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要强化支农支小定位,优化资金投向,合理控制用于非信贷业务的资金比例,加大涉农贷款投放力度。继续做好县域农村金融机构监督管理、风险化解、深化改革工作,督促其完善治理结构和内控机制,保持县域农村金融机构法人地位和数量总体稳定。
(二)改进内部资源配置和政策安排。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改革内部资金转移定价机制,加大对涉农业务的支持力度。对于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全国性银行要制定明确的内部资金转移定价优惠方案,中小银行可结合自身实际合理确定优惠幅度。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完善内部绩效考核,在分支机构综合绩效考核中明确涉农业务的权重,并将金融管理部门对金融机构服务乡村振兴情况的考核评估结果纳入对分支机构的考核,与分支机构及其班子成员评先评优、薪酬激励、奖金分配挂钩。改进贷款尽职免责内部认定标准和流程,明确从业人员尽职免责范围,在有效防范道德风险的前提下,探索对涉农贷款不良率符合监管规定的业务网点,其从业人员免于问责。
(三)强化金融科技赋能。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有效整合涉农主体的信用信息,优化风险定价和管控模型,提高客户识别和信贷投放能力,减少对抵押担保的依赖,逐步提高发放信用贷款的比重。发展农村数字普惠金融,依托5G、智能终端等技术,开发线上服务平台或移动应用程序,推进全流程数字化的移动展业,支持涉农主体通过线上渠道自主获取金融服务,打造线上线下有机融合的服务模式,破解农村偏远地区网点布局难题。开展金融科技赋能乡村振兴示范工程,探索运用新一代信息技术因地制宜打造惠农利民金融产品与服务。
五、持续完善农村基础金融服务
(一)因地制宜深入推进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继续开展信用户、信用村、信用乡(镇)创建,鼓励开展符合地方实际的农村信用体系建设行动,不断提升乡村治理水平。支持市县构建域内共享的涉农信用信息数据库,用3年时间基本建成比较完善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用体系,探索开展信用救助。支持有条件的地区设立市场化征信机构运维地方征信平台,引导市场化征信机构提供高质量的涉农征信服务。进一步完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功能,扩大覆盖主体范围。
(二)持续改善农村支付服务环境。推动移动支付等新兴支付方式的普及应用,积极引导移动支付便民工程向乡村下沉。鼓励和支持各类支付服务主体到农村地区开展业务,鼓励符合“三农”特点的新型支付产品创新。巩固和规范银行卡助农取款服务发展。继续推广“乡村振兴主题卡”产品。推动支付结算服务从服务农民生活向服务农业生产、农村生态有效延伸,加强风险防范,持续开展宣传,不断提升农村支付服务水平。
(三)推动储蓄国债下乡。积极开展储蓄国债下乡活动,支持符合条件的农村商业银行加入国债承销团,进一步丰富农村居民购债渠道,鼓励承销团成员在农村销售储蓄国债。
(四)继续开展金融知识宣传教育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加强农村金融教育,开展集中性金融知识普及活动,推进金融教育示范基地建设。深入实施“金惠工程”项目,推动金融知识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实现脱贫地区和脱贫人口金融宣传教育全覆盖,探索数字化智能化服务。提升农村居民数字金融能力,逐步弥合城乡数字鸿沟。畅通金融消费者投诉渠道,完善诉调对接、小额纠纷快速解决、中立评估等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加强农村地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
六、强化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激励约束
(一)强化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服务乡村振兴的资金支持。对机构法人在县域且业务在县域的金融机构实施最优惠的存款准备金率。运用支农支小再贷款、再贴现等政策工具引导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扩大对乡村振兴的信贷投放。存量扶贫再贷款可按照现行规定进行展期,适度向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倾斜。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多渠道补充资本,通过发行金融债券筹集资金,提高放贷能力,拓宽可贷资金来源。
(二)落实财税奖补政策和风险分担机制。积极宣传农户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税收优惠政策,提高政策知晓度和覆盖面。加强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保障,确保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到位。深化银担合作机制,逐步减少对贷款项目的重复调查和评估,明确风险分担比例和启动条件。充分发挥全国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国家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坚持政策性定位,努力做大担保业务规模,根据合作担保机构支农业务规模降低或减免担保费用。加强对农业信贷担保体系的绩效评价,提高放大倍数在绩效评价中的权重,评价结果与中央财政奖补资金规模挂钩。推动地方政府在贷款清收处置等方面提供协助。
(三)加强考核评价和监管约束。过渡期内,对位于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继续开展金融帮扶政策效果评估工作,督促金融机构加大对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的资源倾斜。全面开展金融机构服务乡村振兴考核评估,加强评估结果运用。适度提高涉农贷款风险容忍度,涉农贷款不良率高出自身各项贷款不良率年度目标3个百分点(含)以内的,可不作为监管部门监管评价和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考核评价的扣分因素。落实好商业银行绩效评价办法。
七、加强组织领导
(一)系统总结宣传金融精准帮扶工作成效。各单位要深入总结提炼金融精准帮扶的典型模式、成功案例、经验做法和创新机制,充分利用传统媒体、新媒体平台等加大宣传力度,创新宣传形式、丰富宣传内容、拓宽宣传阵地,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提供借鉴。
(二)强化统计监测。用好金融支持巩固脱贫和乡村振兴信息系统,加强对脱贫县、脱贫村、脱贫人口的金融信息管理。将原“金融精准扶贫贷款”调整为“金融精准帮扶贷款”,根据国家乡村振兴局提供的脱贫信息名录,继续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向脱贫地区和脱贫人口发放的贷款进行归口统计,为金融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提供数据支撑。根据民政部、国家乡村振兴局等部门提供的农村低收入人口名录,探索建立相应的贷款监测机制。
(三)推进数据共享。鼓励各地整合农村土地确权、土地流转、农业补贴、税收、保险、乡村建设项目等涉农有效数据,并积极与金融机构等共享,推动缓解银企信息不对称。
(四)建立完善工作机制。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充分发挥牵头作用,加强与银行保险监督管理、证券监督管理、财政、农业农村、乡村振兴等部门的统筹协调,结合辖区实际细化政策措施,切实巩固好脱贫攻坚成果,提高金融服务乡村振兴实效。积极稳妥开展普惠金融服务乡村振兴改革试验区创建,加强各试验区金融支持乡村振兴经验的应用推广。
(来源:中国农网)
9月8日,农业农村部新闻办公室举行新闻通气会,农业农村部总农艺师、发展规划司司长曾衍德介绍近日由农业农村部等六部门联合印发的《“十四五”全国农业绿色发展规划》(以下简称《规划》)有关情况,农业农村部计划财务司、科技教育司、农田建设管理司有关负责同志回答记者提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副主任刘均勇主持通气会。
曾衍德介绍,这是我国首部农业绿色发展专项规划,明确了深入推进农业绿色发展的思路目标、重点任务和重大措施,对“十四五”时期农业绿色发展作出了系统安排,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
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
提出“五个明显”定性目标
近年来,农业农村部会同有关部门,将绿色发展作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引领,推动农业发展方式加快转变,资源保护利用得到加强,面源污染防治成效明显,质量安全水平稳步提高,绿色发展支撑体系逐步建立,农业绿色发展取得明显进展。
曾衍德表示,进入新发展阶段,站上新的历史起点,农业农村部等部门将编制《规划》作为一项政治任务抓紧抓实。通过《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将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贯穿于农业绿色发展各个领域、各个环节、各个方面,细化为具体工作思路和重点任务,一项措施一项措施落实,一个区域一个区域推进,加快构建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空间格局、产业结构、生产方式,推动农业发展与资源环境承载力相匹配、与生产生活生态相协调,为建设生态文明、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创造良好条件。
面向“十四五”,《规划》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落实构建新发展格局要求,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以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深化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构建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的农业产业体系为重点,明确提出到2025年农业绿色发展“五个明显”的定性目标,即资源利用水平明显提高、产地环境质量明显好转、农业生态系统明显改善、绿色产品供给明显增加、减排固碳能力明显增强。
《规划》进一步明确了4方面11项定量指标,在保资源方面,提出到2025年全国耕地质量等级达到4.58,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达到0.57;在优环境方面,提出主要农作物化肥、农药利用率均达到43%,秸秆、粪污、农膜利用率分别达到86%以上、80%和85%;在促生态方面,提出新增退化农田治理面积1400万亩,新增东北黑土地保护利用面积1亿亩;在增供给方面,提出绿色、有机、地理标志农产品认证数量达到6万个,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总体合格率达到98%。
聚焦绿色发展关键领域和薄弱环节
重点进行“三加强、一打造”
进入“十四五”,三农工作的重心历史性地转向全面推进乡村振兴。以绿色发展引领乡村振兴是一场深刻革命,是摆在农业农村部门面前的一项重大任务。《规划》聚焦绿色发展关键领域和薄弱环节,重点是“三加强、一打造”,即加强农业资源保护利用,加强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加强农业生态保护修复,打造绿色低碳农业产业链。
最新公布的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数据显示,目前我国拥有耕地19.18亿亩、园地3.03亿亩。与国土“二调”相比,10年间全国耕地地类减少了1.13亿亩。针对耕地资源保护利用,农田建设管理司一级巡视员陈章全强调,粮食安全是国之大者,必须不惜一切代价、采取坚决有力措施,牢牢守住18亿亩耕地红线、15.46亿亩永久基本农田面积。为此,《规划》提出了稳数量、提质量、保生态的“三位一体”工作举措,严守18亿亩耕地红线,坚决遏制耕地“非农化”、防止“非粮化”;实施好耕地保护与质量提升行动,特别是要保护好东北黑土地这个“耕地中的大熊猫”;推动用地与养地相结合,力争到2025年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3%左右。
农业面源污染是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重要内容。近年来,各级农业农村部门深入实施农业绿色发展五大行动,强化投入减量、绿色替代、循环利用,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取得积极进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结果表明,与10年前相比,农业领域化学需氧量、总氮、总磷排放分别下降19%、48%、25%,实现了“增产又减污”。与此同时,农业面源污染结构性、根源性、趋势性压力仍然较大,防治工作任重道远。为此,《规划》坚持问题导向,要求强化政策扶持,突出工作重点,加强重点流域治理,构建长效机制,推进农业投入品减量化、生产清洁化、废弃物资源化、产业模式生态化。
针对社会普遍关注的碳达峰碳中和问题,科技教育司副司长李波表示,推进农业农村领域减排固碳,是我国碳达峰碳中和的重要组成部分,涉及种植业减排固碳、养殖业减排降碳、农机节能减排以及加工流通领域绿色低碳等内容。为此,《规划》严格落实2030年前力争实现碳达峰的要求,在工作上作出分三步走的安排,一是组织专家团队,科学测算减排固碳潜力;二是务实制定实施方案,明确重点任务、时间表和路线图;三是建设监测评估体系,在不同区域、不同生产场景布局监测网点,开展温室气体排放和农田固碳能力长期定位监测。同时,在技术支撑上坚持两手抓,一手抓减碳,一手抓固碳。
《规划》单列一节对长江经济带和黄河流域农业生态保护作出了安排。一是突出保护和防治,推动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实施好长江“十年禁渔”,启动长江水生生物多样性保护工程,加强珍稀鱼类国家自然保护区建设管理。实施长江经济带农业面源污染综合治理工程,减少农业污染入湖负荷。二是突出节水和修复,推动黄河流域农业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全流域推进农业深度节水控水,严格落实以水定地、因水施种,发展节水农业、旱作农业。分区域推进生态保护修复,黄河上游重点开展禁牧休牧、划区轮牧,中游积极开展小流域综合治理,下游重点加强滩区生态综合整治。
《规划》首次提出打造绿色低碳农业产业链。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是解决我国资源环境生态问题的基础之策。《规划》从绿色生产、加工、流通、消费等全过程对农业农村领域绿色低碳循环发展作出了系统安排,在生产环节上要实施农业生产“三品一标”行动;在加工流通环节上要构建农业绿色供应链;在产业链布局上要推进产业集聚循环发展。进一步推动农业绿色发展、低碳发展、循环发展,全链条拓展农业绿色发展空间,推动形成节约适度、绿色低碳的生产生活方式,培育绿色低碳新增长点,加快形成发展新动能,提高农业质量效益和竞争力。
强化科技和制度两个动能
加大农业绿色发展领域投入力度
《规划》针对科技与政策两大制约短板,提出强化科技动能和制度动能。一方面健全绿色技术创新体系,强化农业绿色发展科技动能。加快农业绿色发展科技自主创新,构建农业绿色发展技术体系,推进要素投入精准减量、生产技术集约高效、产业模式生态循环、设施装备配套齐全,推动农业科技绿色转型。另一方面健全体制机制,增强农业绿色发展制度动能。建立农业绿色发展的目标责任、考核制度、奖惩机制,强化制度约束,完善市场机制,引导社会参与,加快推动农业发展由数量导向转向提质导向,切实改变农业过度依赖资源消耗的发展模式。
曾衍德表示,推进农业绿色发展是一项系统工程、一项艰巨任务,需要加强协调、密切配合,汇集各方面的力量共同推进《规划》任务落实。一要聚焦重点推进,关键是聚焦重点指标、重大工程、重要政策来落实落细。二要聚集资源推进,核心是引导资金、人才、科技等投向农业绿色发展。三要聚合力量推进,要建立国家统筹、省负总责、市县抓落实的工作机制,形成上下联动、多方协同的推进格局。
以绿色生态为导向的农业补贴是推进农业绿色发展的重要制度安排。据了解,近年来,国家遵循绿色引领、统筹兼顾,存量优化、增量倾斜,系统设计、稳妥推进的原则,不断加大农业绿色发展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投入力度。2021年,中央投入农业绿色发展相关资金近440亿元。
计划财务司副司长王衍介绍,为完善农业绿色发展扶持政策,《规划》明确提出,健全政府投入激励机制,加强农业资源环境保护,加大生态保护补偿力度,多渠道增加农业绿色发展投入。一是选择重点县建设一批绿色高质高效生产示范片,围绕粮棉油糖等重点作物,集成组装耕种管收全过程绿色高质高效新技术。二是实施耕地轮作休耕试点、东北黑土地保护工程、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行动和第三轮草原保护利用奖补,启动实施绿色养殖池塘改造,实施渔业增殖放流行动,支持建设国家级海洋牧场。三是实施秸秆综合利用、废旧地膜回收利用,开展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整县推进,启动绿色种养循环农业试点,促进粪肥有效使用,开展长江流域农业面源污染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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